(2013)永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模玉与李壬菊、郭荣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模玉,李壬菊,郭荣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李模玉,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李壬菊,女,约50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郭荣绍,男,约50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被告李壬菊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模玉诉被告李壬菊、郭荣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模玉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李模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李模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学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