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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沈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孟芙蓉。被告陆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锦标。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