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沈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孟芙蓉。被告陆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锦标。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