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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福明与董柏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明,董柏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456号原告陈福明,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树萍(原告陈福明之妻)。被告董柏松,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原告陈福明与被告董柏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柏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明诉称:被告自2009年5月1日起租用原告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号院落一处,2011年11月22日终止租赁关系,被告共欠房租20900元人民币,被告曾写下欠条约定在2011年12月6日前还清,到期后至今被告一直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0900元。被告董柏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福明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出具的证明,载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号房产,归我村村民陈福明所有,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1月22日,由河北省涿州市豆庄乡北辛村119号的董柏松租用。2、被告董柏松于2011年11月22日所写欠条,载明:欠房租20900元,12月6日前还清。庭审中,原告陈福明称被告董柏松承租其房屋每月租金2500元,但多次拖欠累计金额为被告董柏松所写欠条上表述的20900元,该款项被告董柏松至今仍未偿还。以上事实,有证明、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董柏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董柏松租用原告陈福明房屋,理应支付房屋租金,现其未按承诺支付租金,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陈福明要求被告董柏松支付租金209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柏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福明房屋租金二万零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柏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强人民陪审员  曹旭亮人民陪审员  刘 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熊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