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X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X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深圳市百X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华。被告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梅,北京市百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乐。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9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货款金额:144993元。二、增值税费:不应抵扣。被告在庭审中以原告未出具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主张应扣除17%的增值税费,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扣除增值税费的约定,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货款144993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