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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楚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楚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6日(农历)生有一子,孩子满月后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直到现在。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依法起诉,要求: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平分双方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乔某某当庭口头辩称,1、不同意离婚。2、小孩由我抚养。3、没有共同财产。除被告向法庭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外,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结婚,于2013年2月16日补办结婚证。2013年农历7月6日生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小孩出生后因琐事夫妻闹矛盾原告离家出走。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一子,感情尚可,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主要是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导致原告在孩子出生后离家出走。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