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初字第6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628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郇耀邦,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管旭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