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郑金石、郑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金石;郑德湖;郑志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43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 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团,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淑华,该行职工。 被告郑金石,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郑志为,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郑德湖,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诉被告郑金石、郑志为、郑德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红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