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3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韩财与李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财,李长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134号原告韩财,男,1962年9月9日出生。被告李长乐,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财诉被告李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财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长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