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刘悠孝与杜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悠孝,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刘悠孝,男。被执行人杜斌,男。申请执行人刘悠孝与被执行人杜斌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斌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悠孝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斌给付拖欠工资164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杜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杜斌于2013年11月30日主动履行了16400元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悠孝已领取。故本案应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杜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