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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丰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丰莉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凯。被执行人王志良。原告丰莉萍与被告王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志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丰莉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前往金华市车管所、兰溪市房管处、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工商局、龙游县车管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还通过向金华市主要金融机构查询及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志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其妻子叶瑞华名下有座落于兰溪市兰江路8号山田御景城10幢2103室房地产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溪三江路证券营业部有开户情况。2013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2013年1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3年12月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同日,本院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良妻子叶瑞华开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溪三江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因上述叶瑞华名下房产的首次查封法院为兰溪市人民法院,该院现仍未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王志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递交了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志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昌贵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