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朝民初字第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金燕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燕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朝民初字第19952号原告北京金燕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东营村南308号。法定代表人王梦燕。委托代理人苏建国,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然。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卫泽。委托代理人代长江。委托代理人陈留洋。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第3幢201、202、203、204房间。法定代表人孙印。委托代理人赵钦,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学文,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金燕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燕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一公司)、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金燕公司诉称: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天禹公司承包了由城建一公司总包的部分“好运北京”奥运场测试赛场馆和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比赛场馆的工程建设和临时建设施工等工程。我公司作为施工人,参加了国家体育馆、国家体育场、英东游泳馆、奥体中心、击剑馆、网球馆、北京工业大学体育馆等场馆部分临时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我公司依据天禹公司发出的工程制作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完工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价报送天禹公司,由天禹公司对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做出确认或修改意见。2008年3月3日天禹公司负责人印小东签字确认了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间的我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1420646.08元。2009年2月23日,天禹公司负责人印小东签字对发生在2008年3月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给予确认,对工程款数额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此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天禹公司支付工程款,天禹公司以城建一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等各种理由拖延。2009年6月8日,我公司以天禹公司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回了诉讼。现诉至法院,要求城建一公司支付工程款2966293.81元,天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天禹公司自200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5.31%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至付清日;要求天禹公司、城建一公司支付公证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958.15元、诉讼费8020元。经查:金燕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组织展览展示活动;家居装饰;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城建一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城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燕公司与天禹公司曾经对多个施工项目进行协商,由金燕公司作为施工方,天禹公司作为定作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前述施工项目包括北京多个体育场馆的背板、隔断、地台、栏杆等。金燕公司表示前述施工项目均已拆除。另,城建一公司作为发包人、天禹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新增可口可乐及媒体台阶5改2制作专业承包合同、特殊座席、摄像机平台专业承包合同、网球3米栏专业承包合同。金燕公司在本案中坚持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主张本案的案由和对应的法律关系,经释明亦不变更对案由和法律关系的意见。为化解纠纷,案件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意见对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本案情况来看,金燕公司与天禹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施工属实,双方已经成立合同关系。据施工内容来看,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并非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金燕公司坚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诉讼,其对于法律关系的认识不当,故本案中对金燕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但金燕公司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本案裁定作出而消灭,其可另行解决涉案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金燕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铁审 判 员 尚莉莉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