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33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啟河,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啟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杨啟河与舒满霞(身份证号码:××)是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啟河及其妻子舒满霞(身份证号码:342921198507141126)的银行存款71567元(含违约金10581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