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贾其夫与徐源、陈新其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夫,徐源,陈新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贾其夫。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徐源。被告:陈新其,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文新。委托代理人:黄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其夫与被告徐源、陈新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其夫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其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其夫撤回对被告陈新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