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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程某与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程某,城镇居民。被告鞠某甲,城镇居民。原告程某与被告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鞠某乙,现已成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道被告脾气暴躁,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近年来,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长期冷战,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鞠某乙,现已独立生活。2013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争执,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查档证明1份、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自愿登记结婚,且二人生育了孩子,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近30年,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但非原则性矛盾冲突,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体谅和照顾,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增进夫妻间的感情,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原、被告是可以重归于好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所诉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宁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