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沈召强与金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召强,金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沈召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秦霸电动车配件商贸业务代表。被告金雯,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代表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召强诉被告金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召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召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召强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