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陈佳、陈大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陈佳,陈大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负责人:吴湘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佳。被告:陈大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告陈佳、陈大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