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三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建周、马青霞与被上诉人王金田、陈玉山、陈朋博、王豪杰、王磊、桑德海、张正江、闫振聚、吴秀云劳务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周,马青霞,王金田,陈玉山,陈朋博,王豪杰,王磊,桑德海,张正江,闫振聚,吴秀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三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周,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青霞,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田,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山,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朋博,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豪杰,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德海,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江,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振聚,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云,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九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王金田,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建周、马青霞因与被上诉人王金田、陈玉山、陈朋博、王豪杰、王磊、桑德海、张正江、闫振聚、吴秀云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退回上诉人郭建周、马青霞。审判长 苟 珊审判员 史焕乾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