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夏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夏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原告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扶某某,系该镇镇长。被告夏某某,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夏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支付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