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80-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57年6月7日出生。辩护人郑楷,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和132-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高息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该公司集资所涉及的安阳地区集资群众申报票面金额为1070000元,实收金额为903600元,支付利息94750元,损失金额为80885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公司名义,以高息为由,为该公司集资所涉及安阳地区集资群众申报票面金额为750000元,实收金额为511900元,损失金额为5119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甲辩解其未向他人进行宣传,未从中牟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认定李某甲从中获利证据不足,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月息6分,每1万元返还16个返点,6个月存款期限为条件,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群众申报,被告人李某甲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1070000元,实收金额为903600元,支付利息94750元,未兑付金额为80885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月息6分,每1万元存款期限为3个月的返还16个返点、存款期限为6个月的返还18个返点为条件,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公司吸收存款。经群众申报,被告人李某甲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公司吸收票面金额为750000元,实收金额为511900元,未兑付金额为511900元。综上,经群众申报,被告人李某甲共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南恒宇房地产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为1820000元,实收金额为1415500元,支付利息94750元,未兑付金额为13207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出20000元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其听说通过李某、李某乙可以往海南恒宇公司、安徽省威龙公司设在新兴宾馆的融资网点存款,往该公司存款可以得到6分的月息及16至18个不等的返点。其在所居住的家属院开办一棋牌室,平时在和打牌的邻居闲聊期间就谈到可以去恒宇和威龙公司存款得息的情况,后牌友就让其帮忙将集资款一起通过李某、李某乙或由其直接到新兴宾馆的融资点交给石某。其只是帮助牌友存款,未从中获利。二、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安惠苑的李某甲给其打电话称她几个牌友想往威龙公司和海南恒宇公司存款得息。后其单独或伙同李某乙到李某甲所在的安惠苑门口将集资款取走然后到新兴宾馆交给石某办理集资手续,当天或次日再将手续交给李某甲。其单独为李某甲办过约十多次手续,伙同李某乙办过约二三次手续。李某甲通过其向安徽威龙公司存款,其给李某甲18个返点,到后期也给过20个返点。往海南恒宇公司存款期限为6个月的,其给李某甲18个返点,存款期限为3个月的给李某甲16个返点。三、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某甲曾通过其和李某将群众的集资款存到海南恒宇公司和安徽威龙公司。李某甲收齐群众的集资款后给其和李某打电话,其和李某去后将李某甲收齐的集资款和群众名单交给石某,然后由石某出具合同后再由其和李某乙转交给李某甲。其收到李某甲存到安徽威龙公司的集资款就给李某甲18个返点,收到李某甲存到海南恒宇公司的集资款,存款期限为6个月的给李某甲18个返点,期限为3个月的给16个返点。四、证人石某证言证实,其代理安徽威龙公司和海南恒宇公司从事融资业务。李某甲通过李某、李某乙将群众的集资款存到上述两个公司。期间在2011年3月至5月份,其给李某、李某乙20至22个返点,让她们给群众18个返点,但其不清楚李某、李某乙直接给李某甲多少个返点。五、证人秦某某、曹某某、武某某、张某、康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其将集资款交给李某甲,并通过李某甲存到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公司,月息6分,16个返点的事实及相关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六、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将集资款交给李某甲,并通过李某甲存到海南恒宇房产公司,月息6分,16或18个返点的事实及相关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出具的未批准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吸收公众存款的复函、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设立相关手续、安徽省阜阳市房产、公安、土地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威龙公司及法人温建燃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等的证明。八、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李某甲为安徽省阜阳市威龙农业科技公司集资涉及群众申报票面金额为1070000元,实收金额为903600元,支付利息94750元,损失金额为808850元的(2012)020-4号审计报告及补充更正说明各一份。九、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李某甲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公司集资涉及群众申报票面金额为750000元,实收金额为511900元,损失金额为511900元的(2013)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各一份。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