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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吕国全与海盐县秦山镇华之城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全,海盐县秦山镇华之城装饰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吕国全。委托代理人:许国祥。被告:海盐县秦山镇华之城装饰材料厂。负责人:朱凌希。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国全诉被告海盐县秦山镇华之城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秦山镇华之城装饰材料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全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秦山镇华之城装饰材料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国全负担。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