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石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祥,夏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张石祥,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夏继财,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袁玉妹是被执行人夏继财的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夏继财、袁玉妹的银行存款202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