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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与张雅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张雅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914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魏家桥镇。负责人:姚建宝,该社主任。被告张雅慧,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桥信用社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宁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