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市民初字第14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邢铮与赵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1472-1号原告邢铮,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赵建中,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薛晓峰,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李婷,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邢铮与被告赵建中、薛晓峰、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中诉称,原告与被告赵建中系同学关系,与被告薛晓峰系朋友关系,被告薛晓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5万元,由被告赵建中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未能偿还。被告薛晓峰与被告李婷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本院,但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告薛晓峰与李婷的身份户籍信息,故应当认定为被告身份不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