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张民初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丁永平与董玉军,朱迎仙民间借贷纠纷(张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平,董玉军,朱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张民初字第0363号原告丁永平,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承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玉军,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迎仙,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丁永平与被告董玉军、朱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辉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承仁、被告朱迎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玉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永平诉称:董玉军、朱迎仙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8日董玉军向丁永平借款20000元。后经丁永平催讨,董玉军、朱迎仙不予归还,故丁永平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董玉军、朱迎仙向丁永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董玉军、朱迎仙承担。庭审中,丁永平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董玉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朱迎仙辩称:朱迎仙不认识丁永平,也无力承担还款。经审理查明:董玉军、朱迎仙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8日,董玉军向丁永平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条未约定还款期。后,丁永平向董玉军、朱迎仙催讨借款,董玉军、朱迎仙未予归还。现董玉军下落不明,故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丁永平提供的借条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丁永平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玉军向丁永平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董玉军未按约归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丁永平的合法债权,于法有悖,故本院对丁永平要求董玉军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董玉军、朱迎仙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董玉军、朱迎仙没有向本院举证证明本案债务应为董玉军的个人债务,因此,应认定该债务为董玉军、朱迎仙的共同债务,故本院对丁永平要求董玉军、朱迎仙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丁永平放弃利息主张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董玉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董玉军、朱迎仙共同归还丁永平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二项合计990元,由两被告董玉军、朱迎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