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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丰源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丰源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后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丰源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法定代表人:江成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诉宜兴市丰源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4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共计6064元,由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