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集镇。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峥,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汇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後藤俊朗(G0T0T0SHIR0),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树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3281元,由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岩岩速 录 员 胡 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