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莲香与谭国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莲香,谭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7号申请执行人张莲香,女,1971年10月31日生。被执行人谭国良,男,1965年6月8日生。关于张莲香诉谭国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开法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谭国良应每月给付抚养费港币500元给申请人张莲香,直至双方婚生儿子谭某某年满18岁,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因谭国良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张莲香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