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催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浦阳纺织品经营部、胡小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浦阳纺织品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催字第69号申请人绍兴市浦阳纺织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胡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峰。申请人绍兴市浦阳纺织品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浙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四通制衣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4390212、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敏 敏审判员 刘宏华代理审判员何鲁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 瑶 瑶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越催字第69号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市浦阳纺织品经营部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浙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四通制衣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4390212、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绍越催字第6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