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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宋某甲,农民。原告:宋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宋某丁,男,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宋某乙诉被告赵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宋某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甲、宋某乙负担。审判员  崔爱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