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宋某甲,农民。原告:宋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宋某丁,男,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宋某乙诉被告赵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宋某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甲、宋某乙负担。审判员 崔爱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