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郑元明与张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明,张炳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445号原告郑元明。被告张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明与被告张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元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