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海来古机与曹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来古机,曹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海来古机。委托代理人耿洪利。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曹臣。委托代理人孙亦文。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庆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江。委托代理人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来古机与被告曹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