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查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毛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查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xx路xx村***号。被执行人毛xx,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蒲城县罕井镇xx路xx村矿***号。被执行人李xx,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职业同上,系毛xx之妻。黄xx与毛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毛xx、李xx赔偿黄xx296091.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负担受理费、鉴定费9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xx、李xx存款318491元(利息算至2013年12月9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