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黎杰、秦夏云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杰,秦夏云,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黎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夏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黎杰、秦夏云申请执行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