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刘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距离原告上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至此次起诉日期不足六个月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