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XX与楼超然、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楼超然,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吴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81号原告:XX。被告:楼超然。被告: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仙华。被告: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仙华。被告:吴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楼超然、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吴仙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