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马士成、徐州富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士成,徐州富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372号原告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工业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马振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士成。被告徐州富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以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富和木业有限公司、马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管旭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