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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淳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广成与被执行人金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淳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杜广成(原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广成木业经销部业主),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玉祥、杨明途,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8535-X,以下简称金正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开发村(孙金)。法定代表人:王书勇。申请执行人杜广成与被执行人金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正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广成货款44272元和延期付款罚金。逾期,被执行人金正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广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正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广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正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广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正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 侠执 行 员  张 赜执 行 员  邵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左 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