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6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泉州开必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325-2号原告泉州开必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长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侨生、丁华,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开必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法达皮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开必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开必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鋆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