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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龙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6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郎溪县。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郎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闵某某联系的收割机需从被告人龙某某弟弟的麦田通过,但龙某某拒绝收割机通过,二人协商不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持钢筋与被告人持扳耙互相殴打,被告人龙某某用扳耙打闵守江的背部,致闵守江当场倒地。经鉴定,闵守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龙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龙某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物证扳耙,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郎溪县人民医院病历、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龙某某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作案工具扳耙一把,予以没收。龙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被害人先动手引发的,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龙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2013年5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闵某某与上诉人龙某某因收割机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持钢筋与龙某某持扳耙互相殴打,龙某某用扳耙打闵守江的背部致其当场倒地。经鉴定,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证实,与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称被害人在本案中先动手、存在重大过错查无实据,故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龙某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原判综合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适当,上诉人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林海代理审判员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陈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