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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李长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李长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乙39号。负责人杜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辉。被告李长彬,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长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福海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