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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沙民初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张道华与何友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道华;王金龙;何友德;方柱仓;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太沙民初字第0474号 原告张道华,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48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何友德,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方柱仓,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民村20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秋生,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扣红,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道华诉被告王金龙、何友德、方柱仓、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华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01341.51元。被告王金龙、何友德、方柱仓、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均同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道华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被告王金龙同意赔偿48000元,被告何友德同意赔偿20000元,被告方柱仓同意赔偿25000元,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同意赔偿48000元。因被告方柱仓为原告张道华垫付医疗费43000元,故原告张道华需返还被告方柱仓18000元。履行方式:(1)被告太仓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前支付原告张道华48000元,被告王金龙于2013年12月17日前支付原告张道华48000元,被告何友德于2013年12月17日前支付原告张道华20000元。(2)原告张道华于2013年12月17日前返还被告方柱仓18000元。 二、就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今后再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张道华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郭玉昆 代理审判员  张 圣 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