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法定代表人谢保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仁增,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廖由联,执行董事。河南恒星钢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5722.42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9839元(包括本金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并已发还申请人325203元(包括本金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