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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青岛银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赵西见、山东省临沂交通动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赵西见,山东省临沂交通动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76号原告青岛银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黄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岩,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蕾,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西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淑伟,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临沂交通动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路。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为国,汉族,公司法律顾问。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银通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森审判员  泮晓朋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红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