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廖兰玉诉张伟山、林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兰玉,张伟山,林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廖兰玉,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山,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林丽梅,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兰玉诉被告张伟山、林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兰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廖兰玉负担。审判员 方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明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