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294号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聪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祥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国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