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金国女与程昌兴、王招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程昌兴,王招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金国女。被告:程昌兴。被告:王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女诉被告程昌兴、王招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