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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金国女与程昌兴、王招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程昌兴,王招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金国女。被告:程昌兴。被告:王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女诉被告程昌兴、王招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