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德亮与李连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亮;李连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70-1号原告张德亮。被告李连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金诺大厦5F。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亮诉被告李连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连福驾驶的鲁VAL1**号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连福驾驶的鲁VAL1**号面包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