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孙世川、刘信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孙世川,刘信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曲延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孙世川。被告:刘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被告孙世川、刘信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世川、刘信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撤回对被告孙世川、刘信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余春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凌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