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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深X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深X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东莞市深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辉,广东林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梅,北京市百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乐,北京市百X(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504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无异议。一、货款金额:455045元。二、利息:利息的起算日期为原告的起诉之日(即2013年8月12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455045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