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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页包装材料厂与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页包装材料厂,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2月1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2月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4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东莞市新页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骏祥路6号三楼。负责人肖美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广,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博罗县长宁镇石下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页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启贝塑胶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新页包装材料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东莞市新页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林锦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黄珊 微信公众号“”